被申请执行人:崔本柱,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张宝花,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锄大地
、崔本柱、张宝花的银行存款1355777.19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提供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49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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